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配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对安全生产、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规定》,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规定》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调查组织方面,发生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也可以由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中提到,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规定》要求,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此外,在评估整改工作中,评估工作组可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方式,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评估工作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