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省开展为期两年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不同程度暴露出消防“生命通道”不畅的问题,教训极其深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开展打通建筑内外“两个通道”专项排查治理,做到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识清晰、管理规范,坚决防范因通道和出口不畅引发的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扎实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要广泛发动自查自改。及时发布公告,组织对乡镇(街道)基层力量、相关行业部门有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发动行业领域单位(场所)、“九小场所”、居民住宅物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彻底清理通道、楼梯上摆放的可燃物、杂物,增设紧急逃生窗口,在消防车通道上增设标线、标志和标牌,并纳入单位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二是要开展集中执法。分级开展督导检查、交叉检查,对突出问题隐患进行通报、曝光、交办和挂牌督办。各级相关部门要深化运用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机制,集中清理消防车通道上的各类障碍物和违规停放车辆,年内开展一轮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回头看”。各乡镇(街道办)要组织基层力量常态化查处权责范围内消防“生命通道”存在的违法行为。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三是要强化警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重要意义,普及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管理常识,加强警示教育,曝光突出隐患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共同维护“生命通道”安全畅通。分区域、分行业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连片带动排查整改。四是要建立落实消防通道“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纳入城市更新、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发挥综合治理效能。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涉及消防“生命通道”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
《通知》强调,要压实排查整治工作责任。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发动基层力量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各级消安委负责统筹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实时调度、分析研判、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级安委会、消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对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警示;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