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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印发

   日期:2024-06-05     浏览:400     评论:0    
核心提示: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据悉,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记者看到,《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中共有51种装备,消防救援直升机、整装整卸式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轨道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地震救援消防车等均在目录之列。
通知表示,该政策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队伍整体装备建设水平,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结构,提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救援能力,支持国家消防救援工作和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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